办案指引之十一行政案件立案

发布日期:2009-11-02 访问量:672

行政案件立案指引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受委托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1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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