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与判决

发布日期:2009-10-13 访问量:2436

        四十五万元是借款还是诈骗?

                      他二进公堂从有罪到无罪……

                    记者 何兰娇  

   11月22日,在一审中以诈骗和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的原审被告人罗伟达,在二审判决中被判无罪释放。罗伟达当即热泪盈眶,对二审辩护人骆振中律师的感激之情尽在不言中。

   原审被告人罗伟达原是花都市裕达科技发展公司经理及中外合作花都市安达洗车企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他于1992年8月投资成立的裕达公司,名义上挂靠花都市经协办,但实质上是一家私营企业。裕达公司成立后,罗即着手与外商洽谈合作洗车项目。1994年8月,他与港商李濠光合作成立花都市安达洗车公司,李投资了1000万元港币,是安达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任安达公司董事长,罗任副董事长。

   1994年9月,罗与其妹夫合作装修花都二轻宾馆,因发生资金周转困难,遂向澳门商人李毅勤和李濠光、崔照借钱。1994年11月,崔照分两次由多人陪同到裕达公司,亲自将45万元人民币现金借给裕达公司,裕达公司的会计分别出具了借据。随后,罗以裕达公司的名义将这笔借款转借给其妹夫,用于装修二轻宾馆。
 
   然而,早在1994年5月18日,李濠光在合作合同刚刚签订的时候,就将这间尚未诞生的“洗车公司”卖给澳门商人李毅勤,并宣称当年8月要移民澳洲,要将原来投入的1000万元港资撤走,罗不同意。安达公司的合作双方从此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1995年5月,李濠光向花都市人民法院起诉罗伟达:说罗借董事长李濠光准备移民澳洲需要公司变更法人代表的机会,虚构外经委的人要收取活动费用,伙同会计于1994年11月10日和15日骗取的崔照等人的人民币45万元;为隐瞒诈骗罪行,罗又于1995年2月间先后两次行贿花都市审计局有关人员,款物价值人民币13710元。罗伟达被捕后,李濠光分别于1995年5月31日、6月12日、6月15日三次将安达公司在花都建行站前北路办事处的900万元资金转走。
 
   花都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19日判决被告人罗伟达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被告人罗伟达不服,立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45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诈骗?”广州市三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的骆振中接手案子后,围绕着这个问题先后多次到花都市外经委、建行、工商局等部门调查采访。经过反复调查取证,骆振中认为,罗伟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认定罗伟达犯诈骗罪、行贿罪不能成立,请求改判罗伟达无罪,予以释放。
 
   1996年11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罗伟达虚构事实进行诈骗及为隐瞒诈骗行为而行贿的事实证据不足,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原判对其适用法律定罪处刑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罗伟达之上诉及辩护人骆振中之辩护有理,应予采纳。据此,二审判决罗伟达无罪释放。
             
              
    此文刊载于1996年11月30日星期六《信息时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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