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被定性为“侵占”

发布日期:2009-11-11 访问量:908
          9月25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对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案作出结论,梁丽不是“盗”,而是“捡”,其行为构成侵占罪。检察机关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当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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