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一个当事人重视、司法人员重视、社会重视的有用律师

发布日期:2023-09-20 访问量:157

编者按:这是作者2015年10月12日在西政律师论坛第53期的演讲稿。该稿由法律出版社“西政律师论坛”《大律师如是说》第五辑编辑出版。

大家好,西政律师论坛成立好几年了,举办了几十场报告会,并出版了几本专辑。我们律师校友联谊会秘书长龙光美老师每年都邀请了我,可我每次都因故没有来到今天这个讲坛上来。为什么呢?因为在我们西政律师群体中,有那么多有成就的大牌律师。跟他们比起来我好像没有什么成就,没有什么成功经验可以贡献给母校的师弟师妹们,所以就一直拖着没来。这次实在是找不到什么理由拒绝了,所以我今天硬着头皮来了,既然来了,那当然也不能让师弟师妹们太失望,也谈谈我做律师的一些感受,让你们对西政律师多少有些不一样的体会,让你们当中将来想做律师的提前有一些思想认知。

其实今天这个主题就让我想了很久,我想了好几个主题,反复比较、取舍,最后还是决定就用今天这个主题,即:如何做一个当事人重视、司法人员重视、社会重视的有用律师。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要用“重视”这个词,而不用“尊重”一词呢?而且还要加上“有用”一词?为什么呢?因为现在中国的律师没有太高的社会地位,不太容易受到当事人重视、司法人员重视,更不要说受到社会的重视了。很多当事人请律师开口闭口就问你与公检法的关系怎么样、你与党政领导的关系怎么样;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事情也屡屡发生,有司法机关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也有其他部门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这些情况时常见诸于媒体。连重视都没有,还哪来的尊重?所以啊,我们先别唱高调。先要得到重视,有了重视,才可能受到尊重。当事人(包括政府)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不敢不重视!公检法对律师的法律意见(辩护词、代理词、投诉、举报等等)不敢不重视!只有这样,你才是有用的律师。那怎么办呢?只有一个办法,靠自己!依靠自己的努力,努力做一个受重视的、有用的律师。怎样才能做一个受重视的、有用的律师呢?我今天就在这里简单地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基础课程要学好,概念要清楚,法律的基本规定要掌握 

 

例如,刑法中罪与非罪的概念要分清楚,要搞明白。如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是我发现很多律师在这个问题上经常犯概念错误,在法庭上出错;一方面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另一方面又同时给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如从犯、自首等等),而不是作无罪辩护,自相矛盾;甚至在受到公诉人的嘲讽后还“据理力争”,在法庭上闹笑话。

又比如民商法中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一些律师一方面主张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同时主张要继续履行合同,在法庭上受到对方甚至法官的轻看。有关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先合同业务、合同附随义务,以及基于这些情形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和合同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提前解除与终止,很多律师甚至法官分别不清楚这些概念。这些概念不清楚,别说诉讼,你连为客戸审查合同的能力都没有,这些东西是一个执业律师最基本的基本功。否则,丢人事小,害了当事人和客戸事大。

再比如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问题,有的律师就因为对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没有掌握而丢掉业务。比如走私案,它的级别管辖问题,走私案的一审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我就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件,有一个当事人家属,他到我的律师事务所找到我,那么我就给他分析:这个案子从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很可能向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批捕以后海关缉私局继续侦查,侦查终结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移送到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提请公诉,公诉部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等。当我向他作这些程序性介绍时,他对我说:这个案件为什么会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你没有说错吧?XX律师对他说与XX区法院的关系如何如何好,一定会如何如何······这个律师可能想在当事人面前显示一下跟法院有一些不一样的关系,在兜揽业务时就犯了两个错误,第一:关系,这是当今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在这里就不去过多的评价;第二:专业错误,我认为这是不应该犯的,你怎么会在给当事家属分析走私案时涉及到区法院呢?说明这个律师对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的基本规定没有系统而全面的掌握。这个律师因此丢掉了业务,这不能怪我,我必须纠正你对法律的错误解读。

还有,民事诉讼的管辖和仲裁管辖,很多民商事纠纷,合同里大都会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争议发生后是由法院管辖还是由仲裁机构管辖,如果合同里面约定是由仲裁机构管辖,你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除非仲裁条款无效。我发现也有很多律师在审查当事人案件的时候把关不严,想当然,打官司就是向法院起诉。往往案子在法院立案庭审查的时候,立案庭发现案件合同里面有仲裁条款才发现。只能拿回去重新做,重新写申请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明显你这个律师的业务不熟,自己在做无效劳动。

我就遇到过两个案子,是两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两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里面争议解决条款规定的非常清楚,如果发生争议时应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可是,这个当事人在某县法院起诉,县法院也受理了,县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对,要求当事人撤诉,当事人只好撤诉;撤诉后又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起诉,奇怪的是,中级法院也受理了,也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了同样的问题,又要求当事人撤诉,当事人又只好撤诉。这两次起诉、撤诉都是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花了不少冤枉钱,浪费了很多时间,对代理律师意见很大。这个代理律师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我不方便在这里展开评论。后来这家公司找到我,问我为什么这场官司原本可以赢的,为何两次都不战而降,被要求撤诉呢?我研究了当事人的合同,发现这两个案子应该拿去贸仲上海分会仲裁。当事人委托了我代理此案,我去贸仲上海分会申请仲裁,大获全胜。如果说我们律师学艺不精,连仲裁和诉讼都分不清楚,那不仅是自己在做无效劳动,还害了当事人。

上面这些情况的出现,就是基础课程没有学好,概念不清楚,法律的基本规定未掌握造成的。

 

二、律师要懂政治,不能仅仅只是一个法律工匠

 

什么意思呢?我们看欧美、香港、台湾律师,他们很多是有政治才华、政治头脑的。我们现在有些律师法律专业强、社会沟通能力强,但是不太懂政治。这个题目可能有同行会反感,你是做律师的,学好专业知识就行了,需要懂政治吗?话对了一半,我们做律师是要懂政治的,懂政治不是要你天天搞政治,不是要你做政客,天天制造舆论,天天吸引眼球,把自己变成政治人物,这个偏离了你的专业和职业。但有些律师对政治不闻不问,虽然法律专业素质好,但在执业时遇到困难的时候就不行了,就不能取得进步,突破不了“瓶颈”。

你将来做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都要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否则你不懂政治,仅仅懂法律,你在政府主导的很多会议上,涉及敏感性案件的时候,在联席会议各个部门参加的会议上,你作为其中一方或者当事人一方的律师,你在这个方面没有政治水平,讲法律死道理,没有几个人听你的。但是,你有很坚硬的业务专业知识,又有很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很高的政策水平、政治能力,你在会场上可以完全发挥专业律师水平,你可能把风向标扭转过来,可能会把领导人犯的错误纠正过来,会议决策错误的危害比小小的案件错误的危害要大得多,这样你可能就成功多了,你也可能得到重视。

现实中,第一方面,很多律师成天忙于业务,专业知识也不错,但是当面对比较大的复杂的法律事务时,不会处理,甚至胆怯,不敢面对,危机处理能力差。不能给客户特别是政府部门这样的客户提供合法有力的法律政策解决方案。第二方面:当律师自身的执业权利遭到侵犯时,不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敢抗争,委曲求全,这同样不会得到客户的尊重。第三方面,律师在执业中会经常性的遭遇极少数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刁难。

面对上述三方面的问题时,我发现如果仅仅给这些对象讲法律法规法条或是程序正义,问题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而还会被轻看 。为什么呢?这当中有的人确实是法律意识差,法律知识缺乏。可是还有的人并不缺乏法律知识,而是用法律知识钻法律的空子。怎么办呢?我就只好给他们讲政治、讲政策、上政治课。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实行政党政治、议会政治,人大、政协虽然不强大,没有太大的权威,但我们的党(执政党)是很强大的,我们要充分发挥其在律师执业中的作用。那怎么发挥作用呢?关键是要学好党的大会的文件,比如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文件。我就认真学习过,这些文件一出来,我都会一字不漏的看一遍,重点地方还会标识出来反复学习。之前的十六大、十七大这些文件都是一路学习来的。

对那些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人,我不会给他们讲太多法律,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会说他们对法律懂得比你还多(很可能是事实),我直接给他们上政治课,讲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文件如何如何。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党的政治纪律。我的经验告诉我,对那些不讲法的执法人员讲法律是没有用的,那就与他们讲政治。那些肆意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执法人员很害怕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因涉及到现实中的人和事,我就不在此一一举例说明了。

总之,我今天在这里谈到这个话题,不是叫你们唱高调,不能什么问题都用政治来套,千万不能泛政治化!只是遇到那些不讲法律的执法人员时才用一用。给这些人讲政治、上政治课,我认为其效果会比“死磕法律”好一点。这几年,我国的律师界出现了“死磕派律师”这一悲壮场面,我也偶尔会轻轻的磕一磕,但我更多的是用党的理想、党的宗旨给那些敢于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人上政治教育课来解决问题(例如某某看守所刁难会见······)。算我给你们分享一点心得而已,我今天不是来讲政治的。

要把政治讲好,首先得把政治学好,把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文件学好,不要仅仅只懂一点点狭窄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仅仅做一个法律工匠是不行的,律师应该具备政治家的政治素质。

 

三、律师身上要有正气

    

律师要有正义感,面对威胁不能惧怕,面对诱惑必须拒绝;律师要有公益心,面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律师要有同情心,面对社会弱势群体时要施以援手。

    我讲这个话题,不是要给大家讲什么大道理,而是律师在执业中会经常遇到这些问题,遇到这些问题后怎么办呢?我只能和你们谈谈我遇到的几次经历,供大家参考。

   关于律师身上的正气,我既遇到过对方当事人的威胁(例:美籍华人谭XX房屋确权纠纷执行案······),也遇到过某些公安执法违法人员的威胁(例:某公安局预审科科长在XX职务侵占案中对本律师的威胁······),还会经常遇到法院的刁难(例:某中级法院法官在某公司借款纠纷案中对本律师的刁难······)等。面对威胁和刁难,我们不能退缩,要坚决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权时,要善用我们国家和党既有的投诉和控告机制(例如某某中级法院不通知开庭事件,某某法院不给律师完整送达判决书·····等)。

    关于面对诱惑时的正义感问题,如某某公司600万债权案,对方当事人到我的办公室想收买我,遭到我的严厉拒绝,对方当事人最后一分不少的归还债务。这个对方当事人从此事件中看到我的正义感,大概半年以后,他自己有债权货款需要收回,这时,他想到了我,跟我谈,委托我为其追回债务(与前面当事人案件已经结案),后来还请我为他们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这就是一个人在面对诱惑时的正义感给自己带来的好处。

    关于律师要有公益心、同情心,要多参与社会法律援助,对承担不起律师费用的当事人少收甚至不收取律师费用,要有社会责任感,我想在这方面就不需要我多讲,我们西政法律人在这方面都会做得很好,我在这里就只点点题。

如果你们将来想做律师,那么现在除了学好基础课程外,还务必认真实习,不管是在公检法部门实习,还是在律师事务所、企业公司实习,都必须认真对待,不要把实习当儿戏、把实习时间白白浪费掉。

在这方面,我们西政是做得比较好的,比其它的很多学校要做得好。但是我也遇到过一些不好的情况,比如说有些在校生,要律师事务所为其开虚假的实习证明,什么是虚假的实习证明?就是这个大学生没有在这个律师事务所实习,为了毕业的需要,找熟人,托关系,要律师事务所开一个从X年X月到X年X月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证明。我遇到过很多次,一年就能遇到两三次,我怎么做呢?一概拒绝。有时候是好朋友,有时候是有关部门的领导,有时候甚至是客户单位的老总。那么你骆师兄是怎么拒绝呢?我有我拒绝的理由和方法。

我会对其说:一、这样的证明对学生没有好处,他们没有在有关部门经历过,不能将所学运用于实际当中,练习一下,他们在剩下时间的学业中就不知道如何弥补自己的不足,对他们的学习及顺利毕业不利。二、对这个学生毕业后找工作不利,为什么这样说呢?我想大家都应该知道,你去找工作,除了投简历,递资料以外,还有最重要的一关,那就是面试。很多人的简历做的很漂亮,材料、文字介绍都很丰富。如果简历中有假,你能不能在面试中顺利过关呢?虽然有实习证明但是事实上并没有在相关单位实习过,面试时我问几个问题你能不漏陷吗?举一个我自己碰到的例子:某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在简历中介绍自己,在某地级市检察院公诉科实习了三个月,因为你们的骆师兄曾经也在检察院工作过,就与其交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职能、职责方面的一些话题,诸如审查起诉要审查什么内容,如何提审犯罪嫌疑人,如何监督公安机关,如何决定起诉与不起诉,如何出庭公诉、支持公诉,如何同公安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等打交道等等。谈了很多方面,也问了他很多方面的问题,发现他回答不上来,他完全不清楚,根本没办法对话。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就直接问他,你是不是没有在检察部门实习过,他倒也干脆,承认确实没有在检察院实习过。他还说这样的情况很普遍,很多人都没有实习过但是都可以找到相关单位为其开一个实习证明。那么大家想一下,我会不会录用一个这样的毕业生做律师助理呢?

我所经历的律师事务所,我都主持制定了针对接纳高校毕业实习生的管理规定,凡是没在本所实习的,是绝对不会为其开实习证明的。我所最近的关于在校生实习的管理规定,我今天也带来了,可以读一下给你们听听······西政校友资源非常丰富,几乎没有其他哪个学校赶得上。我们西政的在校生如果不充分利用寒暑假和学校给予的实习时间去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实习的话,那可绝对是自己对不起自己啊!

现在很多毕业生工作后,不会记笔录,不会书写制作很简单的法律文书,不会指导当事人签名、按指纹等,这跟在学校时没有实习或没有认真实习有很大的关系。

如果你们将来想做律师,除了部门法学好外,我认为还要学好司法文书写作、法医学、刑事侦查学等课程,这对律师执业都很重要······

如果上述几个方面都做到了,那么这样的律师一定是一个当事人重视、司法人员重视、社会重视的有用律师。

谢谢!

 

 2015.10.12于重庆·第53期西政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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