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点击1290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 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 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法官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 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
廢棄物清理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及其適用範圍)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 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都市計畫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 本法。第二條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地政士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 本法。第二條 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第三
地方制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 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當舖業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健全當舖業之經營輔導與管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 法律之規定。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一章 總綱第一條(制定依據)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第二條(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收收支之劃分、調劑及
財政部組織法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庫及支付業務,特設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籌編及國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二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並指揮、 監督各地區國稅局。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資格之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 書者,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
兵役法施行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法依兵役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制定之。第二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 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
兵役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二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第三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
保險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第一條(保險之意義)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 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
保全業法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保全業之發展,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 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
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食品罐頭及冷凍食品以外之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方 法,其他食品類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標準。2 檢查試料:以開封後全部內容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