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食品罐頭及冷凍食品以外之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方
法,其他食品類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標準。
2 檢查試料:以開封後全部內容物行之。
3 秤量器:應使用感量在秤量仟分之一以下者。
4 檢查方法:先秤包裝食品之全重,記錄為 A。將容器開啟後全部倒出,
必要時以清水洗清容器,滴乾再秤,記錄為 B。
計算方法 淨重=A-B 容量=淨重/比重
5 抽驗數量
┌─────────────────────────┬───┐
│件數 (註) │應開驗│
├────────────┬────────────┤件 數│
│內容量 1 公斤 (1 公升) │內容量超過 1 公斤 (1 公│ │
│以下 │升) 以上 │ │
├────────────┼────────────┼───┤
│1,200 以下 │600 以下 │ 3 │
├────────────┼────────────┼───┤
│1,201 至 2,400 │601 至 1,200 │ 6 │
├────────────┼────────────┼───┤
│2,401 至 4,800 │1,201 至 2,400 │ 13 │
├────────────┼────────────┼───┤
│4,801 至 24,000 │2,401 至 12,000 │ 21 │
├────────────┼────────────┼───┤
│24,001 至 48,000 │12,001 至 24,000 │ 29 │
├────────────┼────────────┼───┤
│48,001 至 84,000 │24,001 至 42,000 │ 48 │
├────────────┼────────────┼───┤
│84,001 至 144,000 │42,001 至 72,000 │ 84 │
├────────────┼────────────┼───┤
│144,001 至 240,000 │72,001 至 120,000 │ 126 │
├────────────┼────────────┼───┤
│超過 240,000 │超過 120,000 │ 200 │
└────────────┴────────────┴───┘
註:件數係以最小單位包裝計。
6 內容淨量容許負誤差
┌────────────┬────────────────┐
│標示量 (公克或公撮) │容許負誤差t (Toler-able Negative│
│ (Nominal Quantity) N │Error) │
│ ├────────┬───────┤
│ │百分比 (%) │公克或公撮 │
├────────────┼────────┼───────┤
│ 5-50 │ 9.0 │ - │
├────────────┼────────┼───────┤
│ 50-100 │ - │ 4.5 │
├────────────┼────────┼───────┤
│ 100-200 │ 4.5 │ - │
├────────────┼────────┼───────┤
│ 200-300 │ - │ 9 │
├────────────┼────────┼───────┤
│ 300-500 │ 3.0 │ - │
├────────────┼────────┼───────┤
│ 500-1000 │ - │ 15 │
├────────────┼────────┼───────┤
│ 1000-10000 │ 1.5 │ - │
├────────────┼────────┼───────┤
│ 10000-15000 │ - │ 150 │
├────────────┼────────┼───────┤
│ 15000 以上 │ 1.0 │ - │
└────────────┴────────┴───────┘
註:容許負誤差標示為百分比者,依百分比檢驗,未標示百分比者,則
依重量 (公克) 或容量 (公撮) 檢驗。
範例
┌───────┬───────────┬─────────┐
│標示量 (N) │容許負誤差 (t) 之表示│最低限量 (N-t) 公│
│ (公克或公撮) ├─────┬─────┤克或公撮 │
│ │標示量之%│公克或公撮│ │
├───────┼─────┼─────┼─────────┤
│ 5 │ 9 │ 0.45 │ 4.55 │
├───────┼─────┼─────┼─────────┤
│ 15 │ 9 │ 1.35 │ 13.65 │
├───────┼─────┼─────┼─────────┤
│ 50 │ 9 │ 4.5 │ 45.5 │
├───────┼─────┼─────┼─────────┤
│ 75 │ 6 │ 4.5 │ 70.5 │
├───────┼─────┼─────┼─────────┤
│ 100 │ 4.5 │ 4.5 │ 95.5 │
├───────┼─────┼─────┼─────────┤
│ 200 │ 4.5 │ 9.0 │ 191.0 │
├───────┼─────┼─────┼─────────┤
│ 250 │ 3.6 │ 9.0 │ 241.0 │
├───────┼─────┼─────┼─────────┤
│ 400 │ 3 │ 12.0 │ 388.0 │
├───────┼─────┼─────┼─────────┤
│ 450 │ 3 │ 13.5 │ 436.5 │
├───────┼─────┼─────┼─────────┤
│ 600 │ 2.5 │ 15.0 │ 585.0 │
├───────┼─────┼─────┼─────────┤
│ 900 │ 1.7 │ 15.0 │ 885.0 │
├───────┼─────┼─────┼─────────┤
│ 1000 │ 1.5 │ 15.0 │ 985.0 │
└───────┴─────┴─────┴─────────┘
7 評定:裝量應符合下列條件
7.1 內容淨量 (Actual Content) 平均值不得低於標準規定及標示量。
7.2 開驗個別樣品內容淨量若低於最低限量,計為一允收缺點,各批開驗
樣品之允收缺點數不得超過第 7.3 節之規定。
7.3 允收缺點數
┌───────┬─────────┐
│開驗數量 (件) │允收缺點數 (件) │
├───────┼─────────┤
│ 3 │ 0 │
├───────┼─────────┤
│ 6 │ 1 │
├───────┼─────────┤
│ 15 │ 2 │
├───────┼─────────┤
│ 21 │ 3 │
├───────┼─────────┤
│ 29 │ 4 │
├───────┼─────────┤
│ 48 │ 6 │
├───────┼─────────┤
│ 72 │ 8 │
├───────┼─────────┤
│ 84 │ 9 │
├───────┼─────────┤
│ 126 │ 13 │
├───────┼─────────┤
│ 200 │ 19 │
└───────┴─────────┘